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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客戶條款與條件

2015年10月1日生效

I. 範圍和合約締結

(1)以下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僅適用於企業客戶或公法法人。

(2)以下的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所有(包括未來的)合同、交付和其他服務,除非與客戶的書面協議另有規定。客戶接受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通過發出訂單或接受交付的產品;即使 PARLAIN 沒有明確反對客戶相反的條款和條件,這也同樣適用。

(3)任何額外的協議、更改和修訂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都需要 PARLAIN 的書面確認。

(4)PARLAIN 的報價不具有約束力。合同最遲通過交付確認之時簽訂。如果為 PARLAIN 產品在客戶處設置了寄存倉,從寄存倉取出產品即被視為對交付的接受。

II. 交貨日期和期限,交貨範圍

(1)已約定的交貨日期在最遲到期時轉移風險至客戶(參見第 V 條)時被認為是達到。

(2)就訂購數量,PARLAIN 有權進行分批交付。

(3)無法預見的事件,例如交貨或運輸延遲或勞資爭議,使 PARLAIN 在持續期間免除準時交付的義務,前提是 PARLAIN 不對此負責。交貨期限將因中斷而延長。如果中斷持續時間超過兩個月,雙方都可以退出合同。客戶無權要求就此索賠。

(4)如果客戶未接受,或以其他方式對發貨延遲負責,PARLAIN 可以以客戶的風險和費用儲存產品。在無效期限到期後未果的情況下,PARLAIN 可以退出合同。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III. 價格

(1)所有價格均以港元為單位,法定增值稅及銷售稅及運費由客戶承擔。

(2)交付和服務按接收訂單當日 PARLAIN 的價目表價格執行。如果在收到訂單後兩個月內必須由 PARLAIN 執行交付或服務,這些價格才具有約束力;否則 PARLAIN 在交付或服務時有效的價目表價格適用。從寄存倉取出的產品按取出當天 PARLAIN 的價目表價格計費。

(3)PARLAIN 可以分別對部分交貨進行發票。

IV. 付款條款

(1)所有款項必須在發票日期當天立即支付,不得延期。儘管客戶有不同規定,支付始終按最舊的發票進行劃分。PARLAIN 僅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並且根據特殊協議接受匯票和支票,且不會產生費用。

(2)如果客戶逾期支付,必須支付 PARLAIN +8% 匯豐銀行基准利率以上的違約金。保留行使其他權利。

V. 風險轉移

產品的風險於交付給郵局或運輸業者時轉移到客戶;即使約定了免費發貨,也是如此。對於寄存倉產品,風險於從倉庫取出時轉移到客戶。

VI. 所有權保留

(1)PARLAIN 保留其交付的產品的所有權,直至客戶對交付合同下的所有未清款項完全支付。

(2)受保留所有權的產品只允許按照客戶正常業務進行銷售。其他可能將 PARLAIN 權利置於風險中的規定被排除。客戶現在為了安全起見將從產品銷售或因受保留所有權而擁有的其他法律理由而享有的要求轉讓給 PARLAIN。

(3)客戶隨時都應向 PARLAIN 提供有關受保留所有權的產品和根據本條款分配給 PARLAIN 的要求的所有信息。客戶應立即通知 PARLAIN 有關第三方對該產品或權利的訪問,並交出必要的文件。除此之外的排除和更換所需費用由客戶承擔。

(4)如果產品的價值超過未清款項的價值超過20%,PARLAIN 有義務根據客戶的要求解除所有權留置。

(5)如果 PARLAIN 將其產品交付到扩展保留所有权的地区,且該地区的扩展保留所有权沒有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同的安全效果,客戶將盡一切努力立即將適當的安全權利轉讓給 PARLAIN。

VII. 瑕疵索赔

(1)如果 PARLAIN 交付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PARLAIN 可根據法律規定和本條款第 VII 條的規定自行選擇進行修復或進行更換交付。如果治療失敗,客戶有權選擇降低購買價格,或選擇退出合同。只有在第 IX 條范围内存在索赔权。所有更換的產品和零部件成為 PARLAIN 的財產,前提是它們不是 PARLAIN 已經擁有的。

(2)客戶應在收到貨物時立即檢查每件交付的產品。如果客戶未在五個(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 PARLAIN 發送有關交付數量的投訴通知和任何仔細檢查發現的瑕疵的投訴,則無權要求保修;發現的隱藏缺陷也是如此。

(3)瑕疵索賠在交貨後十二(12)個月內過期。

(4)如果證明缺陷通知是不正當的,且客戶應該通過預期的謹慎判斷來確認這一點,那麼客戶必須賠償 PARLAIN 因不正當的瑕疵通知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VIII. 損害賠償責任

(1)無論出於何種法律原因,PARLAIN 的責任均僅限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這不適用於對合同目的履行至關重要的義務的過失違反。合同目的履行至關重要的義務是使合同能夠正常履行的那些義務,客戶通常可以信任的那些義務。在違反這種重要合同義務的情況下,PARLAIN 對故意和任何形式的過失負責。

(2)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違反重要合同義務,PARLAIN 的責任僅限於可預見的從合同締結時或最遲在違反義務時對這類交易的典型損害價值。

(3)根據產品責任法和因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而造成的損害的權利不受上述規定的影響。

IX. 最終規定

(1)如果上述條款和條件的任何個別規定或其部分無效,則其餘規定的效力不受影響。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無效條款將被經濟意義上最接近的有效條款取代。

(2)客戶無權將其對 PARLAIN 的合同索賠轉讓。

(3)PARLAIN 的訂單處理是通過自動數據處理進行的。客戶在此授予 PARLAIN 的明確批准,使 PARLAIN 得以處理在合同關係範圍內了解到的、對訂單處理必要的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所必需的數據。基於處理這些數據而產生的賠償權僅在第 VIII 條的範圍內存在。

(4)履行地點和獨占的管轄地點是漢堡。即使客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普通的管辖地或在合同締結後移居海外,這一點也是如此。PARLAIN 有權在任何其他法定管轄地對客戶提起訴訟。

(5)對于在國內的個人之間適用的香港法律,除外國合同國際銷售商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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